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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運貨物出口 務必核對出口貨物品名、規格、數量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為維護出口業者權益,海關籲請業者報運貨物出口時,務必仔細核對出口貨物品名、規格、數量等資訊,並如實填報於出口報單,避免因一時疏忽無法享受免稅權益並負擔違章責任。(見下圖:基隆關提供)

海關發現近來有業者因國外收貨人退貨而復運進口,惟因復運進口貨物與原出口報單申報資料不符,因無法核銷而無從據以免徵關稅,甚至因進口申報內容與實到貨物不符,恐涉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虛報規定而受罰。

基隆關表示,依關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銷品自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三年內,因故退貨復運進口,經海關核明與原出口報單所載相符者,得免徵成品關稅。因此,業者在辦理外銷品退貨復運進口時,應確保實際到貨內容與原出口報單申報內容一致,以符免徵關稅條件。

基隆關指出,實務上曾有業者因未確實申報,造成出口報單與實際出口貨物不符,嗣後該批外銷品因損壞或品質不符等事故被國外收貨人退貨,業者復運進口時,因援用錯誤的原出口報單資料進行申報,導致進口報單內容與實到貨物不符,構成虛報情事。該類虛報案件海關將依據「廠商申請外銷品退回免稅涉及虛報案件之處理原則」,核定其所漏稅額並據以裁罰。

為維護出口業者權益,基隆關再次呼籲外銷品出口請務必確實申報出口資訊。如對外銷品出口申報或因故退貨復運進口等規定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基隆關。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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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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