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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應正確申報貨名、稅則、檢附許可文件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各式電動機器腳踏車銷售益夯,近來帶動進口該類產品貨量增加,由於來貨屬性不同,應依其特性正確申報貨名,並依貨名申報稅則號別、稅率及貨物稅,對於中國大陸製造的車輛,應同時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輸入許可文件,方可進口。(見圖:基隆關提供)

基隆關表示,各式電動機器腳踏車大致分為電動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滑板車四類,其分類主要視有無人力輔助踏板,若為有踏板電動機器腳踏車,因其動力來源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其正式名稱為「電動輔助自行車」,歸屬稅則號別第8711.60.20號(稅率二○%),並應課徵貨物稅八·五%;無踏板電動機器腳踏車,則歸屬稅則號別第8711.60.10號(稅率一八%),亦須課徵八·五%貨物稅,惟其中「電動滑板車」,經財政部核釋認定為休閒工具,不得於道路上使用,非屬應稅貨物,因此免徵貨物稅。

電動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等車輛,自一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須經監理單位掛牌、投保強制險後才可上路,其中「微型電動二輪車」(俗稱電動自行車)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為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六十公斤以下;若車輛係以電力為主,卻不符上述要件,則屬「電動機車」範疇,業者申報貨物名稱時,務必注意分辨,避免貨名與海關認定不同而有爭議。

基隆關提醒業者,應於申報進口前,仔細審視貨物特性是否符合分類原則並詳列貨名、規格及功能,按照正確稅則號別及簽審規定申報,才能加速通關並維護自身權益。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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