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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發布訂定試辦車輛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作業要點 即起生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為提升貨物運輸安全性與效率,促進物流透明化及智慧化管理,海關即起試辦由業者自願申請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財政部關務署二十八日發布訂定「試辦車輛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加封車機封條載運海關監管貨物,試辦聯結車或試辦保稅卡車未依該作業要點辦理者,海關得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海關得暫停或提前終止其試辦作業。

該要點用詞定義,即時追蹤系統是指物聯網全時監控服務平臺入口網公告驗證通過之車機設備及車機封條。海關監管貨物指未經海關放行之進口貨物、經海關驗封之出口貨物、轉口貨物及其他應受海關監管之貨物。試辦聯結車指裝置即時追蹤系統,在國內運送海關監管貨物之聯結車。試辦保稅卡車指裝置即時追蹤系統,在國內運送海關監管貨物之保稅卡車。電子封條指本體具有經燒錄不可重複寫入之唯一識別碼以供無線射頻讀取器識別之晶片,可用於加封海運貨櫃、進儲內陸貨櫃集散站或自該貨櫃集散站轉運出站之海運轉口貨櫃、保稅運貨工具及經海關核准運貨工具之封條。

交通運輸業或經海關完成登記之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報關業及保稅工廠業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核准登記為試辦聯結車或試辦保稅卡車:(一)申請書:應載明業者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電話號碼;負責人姓名、住址、身分證號碼及電話號碼;申請車輛之廠牌、引擎號碼、載重量及牌照號碼;即時追蹤系統之廠牌、型號及序號。(二)車機設備安裝證明副本。(三)行車執照影本:如為保稅卡車,並應檢附保稅卡車執照影本;如為交通運輸業,應另檢附交通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四)駕駛人清冊:應載明駕駛姓名、駕照號碼及手機號碼。駕駛人清冊如有異動時,業者應立即於監控平臺入口網更新。

試辦聯結車或試辦保稅卡車得加封車機封條載運海關監管貨物,並依作業要點辦理監控作業。經完成登記之試辦聯結車或試辦保稅卡車不得任意改變原有構造及裝置;必要時海關得隨時派員予以檢查。試辦聯結車或試辦保稅卡車載運海關監管貨物時,應維持即時追蹤系統正常運作,並傳輸電子資料至監控平臺。車機封條加封確認及離線解封事項由海關辦理,但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得由其專責人員辦理。

試辦聯結車或試辦保稅卡車駕駛人應接受海關關員合法指導,並辦理下列事項:(一)於載運海關監管貨物前完成身分登入程序。(二)執行車機封條配對及加封作業,並配合海關查核。

試辦聯結車或試辦保稅卡車如有報廢或移轉所有權情事者,應於三日內向關務署報備。受讓人如欲登記為試辦聯結車或試辦保稅卡車者,應另行申請。試辦聯結車或試辦保稅卡車未依作業要點辦理者,海關得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海關得暫停或提前終止其試辦作業。至於作業要點試辦終止日,由關務署公告。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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