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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區應施檢驗保稅品輸往課稅區 應檢附輸入許可證明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保稅園區之應施檢驗保稅貨品,輸往課稅區時應檢附輸入許可證明。高雄關表示,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廠商以B6報單進口保稅之原料、機器設備及轉運用貨品,如屬應施檢驗商品,於報關時可免填報檢驗文件號碼,直接輸入至各保稅園區,惟該類貨品如再以原型態輸入國內,仍應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檢驗,取得輸入許可證明後,才能以G2報單申報輸往課稅區。

由於應檢附輸入許可證明之保稅貨物,配合不同主管機關法令規定,會有不同查核時間點,因商品檢驗係為保護國內市場消費者,查核輸入許可證明時間點為該類貨物進入課稅區時,易使廠商誤解以為應施檢驗之保稅貨品可免證輸入各保稅園區,亦可免證輸往課稅區,高雄關籲請廠商特別注意,以避免因一時疏忽延誤通關時效或受罰。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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