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自113年11月1日生效。
公告事項: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應依照輸入規定F01、F02辦理。
輸入規定F01: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輸入規定F02:本項下商品如屬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食品相關用途或含有前述物品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中華日報航運版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