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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發佈修正科學園區等保稅貨物於出口地海關通關作業部分規定 即起生效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關務署發佈「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產業園區保稅貨物於出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產業園區保稅貨物於出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規定如下:二、本作業規定所定保稅貨物於出口地海關通關,包括輸往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事業,向自由港區事業所在地海關辦理通關。

五、園區(區內)事業保稅貨物輸往自由港區事業,應事先以電腦連線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並自行列印運送單,憑以入區;未事先申請運送單者,於港區門哨申請列印運送單,或由自由港區事業代為申請列印運送單,憑以入區。
七、出口報單之收單:(一)邏輯檢查項目為:收單關別、報單類別(限B8及B9)、賣方(輸出人)園區(區內)事業之海關監管編號(二位英文字母,科學園區為CS、BS、BR、DS,農業科技園區為BV,科技產業園區為
BK、BN、BQ、DT、DC及三位阿拉伯數字,共五碼)、統計方式(依現行規定填列,B9報單第一項不得為81或82)、其他簽審項目及邏輯檢查項目與園區內(區內)通關報單(B8及B9)之檢查項目相同。
(二)輸往自由港區事業者,另應檢查買方港區事業之海關監管編號及買方料號。

八、出口報單之分估、查驗、放行、裝船(機)及退關:(一)出口地海關依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科技產業園區出口報單之通關作業方式,辦理出口報單之分估、查驗、放行、審核、簽證及理單等作業。(二)出口報單通關方式經篩選為C2或C3應審核輸出許可證貨品(包括因貨品輸出規定及因出、進口廠商資格)或屬經濟部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者,應憑各科學園區管理局、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或產業園區管理局(分局)核發之書面輸出許可證辦理。

(三)出口報單經完成放行作業,海關電腦發出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至貨物存放處所之貨櫃集散站、貨棧或港區貨棧。
(四)裝船(機)作業及退關案件,依一般出口貨物相關規定辦理。(五)輸往自由港區事業者,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並應傳輸至報關業者及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憑以向港區貨棧提領貨物進儲。發生退貨時,以B6報單申報退回,並按國貨復進口之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中華日報航運版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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