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於日前命令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FMC)重新審查其去年針對長榮海運的滯期費裁決,法院批評FMC在此案中過度專注於所謂的「激勵原則」(incentive principle),而忽略了實際收費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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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起因於2020年,當時TCW在美國薩凡納港取回了一個貨櫃,因為美國陣亡將士紀念日假期港口關閉,導致延誤歸還貨櫃。長榮海運因此向TCW收取了510美元的滯期費。TCW隨後針對這筆滯期費提出了小額索賠,並獲得勝訴,FMC的小額索賠官員裁定長榮海運應退還這筆費用。
根據這一原則,滯留和滯期費用應該「激勵」貨物流動。2022年FMC在針對長榮海運的裁決中,認為該公司在薩凡納港(Port of Savannah)關閉期間,向汽車運輸公司TCW收取了510美元的滯期費,使TCW無法取回貨櫃,未能遵循激勵原則,因此判TCW公司勝訴。
然而,上訴法院一致裁定,FMC的決定存在錯誤,僅因在港口關閉期間收取滯期費無助於加速貨櫃移動。法院表示,FMC在其裁決中未能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並對幾個關鍵方面缺乏合理解釋,最終導致了不合理的結果。
FMC大多數成員於2022年時的判決中,認為在碼頭無法接受貨櫃時,滯留費無法起到任何激勵作用。只有委員本特澤爾(Carl Bentzel)持不同意見,認為激勵原則並未取代《航運法》(Shipping Act)中的合理性標準。
上訴法院指出,長榮為該貨櫃提供了21天的免費時間,這一點TCW並未提出異議。法院還表示,該貨櫃的免費時間在薩凡納港於5月23日至25日的關閉前已經到期,且TCW事先已得知關閉情況。
法院指出,FMC認為在港口關閉日收取滯留費沒有激勵作用,但事實上,仍有許多卡車司機在關閉前試圖將貨櫃送回,顯示激勵原則確實在起作用。法院認為,FMC的決定忽視了這一點,並且這種邏輯上的不一致性使其裁決缺乏合理性和一致性,從而顯得武斷且反覆無常。
世界航運評議會(WSC)代表長榮海運提交了簡報,並在聲明中指出,上訴法院的決定是一個重要的提醒,法律適用於每個人,包括發布法規的機構以及受這些法規約束的公司。
FMC尚未對該裁決發表評論。
(航貿週刊2024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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