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基隆關籲廠商注意應申報貨物稅的七大類貨物,以免受罰。如欲瞭解進口貨物究否屬貨物稅條例規定的應稅貨物,可於貨物進口前檢附原廠型錄及說明書等資料,逕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申請書下載及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案例,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稅務資訊>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查詢。
基隆關昨(二)日指出,依貨物稅條例第二章所列,應稅貨物項目類別有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油氣類、電器類及車輛類等七大類貨物,進口時應按其稅率及稅額徵收,另參據財政部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函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與應課徵貨物稅原法規規定範圍並無必然關係,貨品分類號列註記有稽徵特別規定T(進口應課徵貨物稅)或T*(部分進口應課徵貨物稅)代碼,僅供進口人參考,貨物稅課徵仍應依實到貨物是否屬貨物稅條例規定的應稅類別辦理,進口人如不知應否繳納貨物稅,建議主動於進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位填報代碼「八」(申請文件審查),經海關查核報關時檢附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即可免受裁罰。
以「濃萃液態咖啡球」為例,使用時只須打開封膜倒入熱水、冷水或牛奶的基底,攪拌後即可享用。依財政部七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函「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有關飲料品應稅與免稅之範圍,已予明確規定,其屬應課稅者,並不以可予直接飲用者為限,加水稀釋飲用之飲料品亦屬之。」爰濃萃液態咖啡球屬貨物稅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其他飲料品範疇,從價課徵一五%貨物稅。
以無動力攤(餐)車為例,攤(餐)車若設計有特種聯結裝置專供與動力車輛聯結使用,例如:裝有拖車勾的無動力攤(餐)車,即屬於拖車,屬稅則第8716節「全拖車及半拖車」範疇,依車輛特性應歸列稅則第8716.10目至第8716.40目,而非稅則第8716.80目其他無機械推動裝置車輛,符合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範疇,應從價課徵貨物稅一五%。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