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經濟部公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應先經該部核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為因應歐盟採行鋼鐵產品防衛措施(108年2月2日至113年6月30日),避免自他國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之鋼鐵產品影響鋼鐵貿易秩序及我國經貿利益,經濟部前於108年1月24日及110年7月1日公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之我
國獲配國家配額之鋼鐵產品,應事先取得經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且申請時應檢附本部國際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
歐盟113年5月29日通知WTO,決定延長鋼鐵產品防衛措施期間(113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為協助廠商因應此項措施及維護貿易秩序,爰公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之158項鋼鐵產品,應事先取得經部核發之「自
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申請時應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二)輸出許可申請書「貨品名稱」欄內應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三)請至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trade.gov.tw)「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網頁登入後提出申請。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之158項鋼鐵產品之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應填寫經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號碼及項次;並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
(中華日報航運版202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