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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委會發佈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申請案件審查作業原則 即日生效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海洋委員會發佈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申請案件審查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本次修正主要是因海洋委員會為辦理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申請案件,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海委會受理前點各類申請案件時,應請申請者依海洋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辦法第二條規定繳納審查費,未繳納者,不予受理。但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申請案件,應依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海委會受理後,就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並得視需要召開會議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參與審查。申請者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申請許可從事油輸送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各一式十五份向該會提出申請:(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申請作業區域主管機關之許可作業文件、申請審核表。(二)送審資料文件表。(三)送審書說明。(四)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五)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提出之緊急應變計畫,應包含以下內容:1、警報、通報方式。2、操作異常、故障及意外事故排除方法。3、污染物清理及減輕危害之方法。4、須停止操作、棄置、減產之情形。5、應變所需之器材、設備。6、參與應變人員之任務編組及其訓練規定。7、其他經該會指定之事項。

申請者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申請許可從事離岸風力發電工程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各一式十五份,向該會提出申請:

(一)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資料。(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及工程進度提出之緊急應變計畫。前項第二款緊急應變計畫,依施工期間及維運期間,應分別包含以下內容:(一)施工期間:1、警報、通報方式。2、施工進行操作異常、故障及意外事故排除方法。3、污染物或設施施工及耗損造成廢棄物之清理及減輕危害方法。4、須停止施工之情形。5、應變所需之器材、設備。6、參與應變人員之任務編組及其訓練規定。7、其他經該會指定之事項。

(二)維運期間:1、成立維運控制機制,控管維運範圍之進出及相關安全規定,並提出與鄰近營運單位之區域聯防內容。2、警報、通報方式。3、停止操作之情形、操作異常、故障及意外事故排除方法。4、污染物或設施營運耗損造成廢棄物之清理及減輕危害方法。5、應變所需之器材、設備。6、參與應變人員之任務編組及其訓練、演練規定。7、建立遠端監測機制及預防污染措施。8、提出之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9、其他經該會指定之事項。

經許可從事油輸送或離岸風力發電工程者,於新增、變更或刪除作業船舶時,應檢附下列資料,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該會提出變更申請:(一)國際防止油污染證書。(二)責任保險證明。(三)船舶國籍證書。(四)其他經該會指定之資料。

(中華日報航運版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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