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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條件下出口冷凍貨物於海關放行前 可併櫃裝運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基隆關提供)

 

基隆關表示,不同輸出人、同一買受人,以2份以上出口報單申報出口,除「冷凍貨物」可於海關放行前先行併裝入櫃,以整裝貨櫃(CY)方式辦理通關外,其餘貨物應俟海關放行後,才得以併櫃裝運。倘報關業者或貨主明知非「冷凍貨物」,於海關放行前先行併櫃,而使運輸業或倉儲業於相關文件登載不實,有違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之1第1項規定,另報關業者未切實遵照規定辦理,亦可能違反關稅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而受罰。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為海關查驗及管理需要,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14條第4項後段規定,出口貨物以併裝方式裝櫃者,在海關放行前不得先行裝櫃。但集散站業者具有正當理由經事先申請並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依財政部關務署(原關稅總局)90年11月1日台總政徵字第90600451號函釋,例外同意「冷凍貨物」可於集散站外先行併裝入櫃,以整裝貨櫃(CY)方式辦理通關,惟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1.應委託同一報關業者報關。2.應同時投單,並在各出口報單之「其他申報事項」欄內填報所裝櫃號及相關出口報單號碼。3.輸出人於貨物裝櫃時,應按裝貨單(S/O)分別放置,不可混雜,貨物標示應可辨認不同輸出人,並在櫃門內側標示貨物裝櫃位置清表,以利必要時查驗作業。4.報關時,如其中1份報單經抽中查驗時,其他各份報單應同時改為應驗方式辦理通關。5.各輸出人應分別開具切結書,如有違章案件責任歸屬問題時,願按「責任風險共同分擔責任原則」處理。

基隆關呼籲,冷凍與冷藏概念不同,僅有「冷凍貨物」於海關放行前方可先行併裝入櫃。出口人及報關業者應注意前揭規定,以免貨物因不符規定延宕通關,影響自身權益。

(中華日報航運版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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