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免稅貨物於存儲期間,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致損毀,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實除帳。
關務署說明,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發生天然災害致廠內免稅貨物損毀,為符實際並利帳務處理,業者得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災害事實終止之翌日起1週內申報,並取得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證明後核實除帳。此外,因災害產生之廢品,可依同辦法第19條第4款規定,造冊向管理機關申請報廢,由管理機關會同海關監毀,其有殘餘價值部分,則依規定辦理稅費徵免後,得輸入課稅區。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相關規定已置於該署官網首頁(https://web.customs.gov.tw/)之常見問答項下,業者可參考運用。
(中華日報航運版202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