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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籲業者落實自備封條使用規定辦理貨櫃卸船進站作業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近期有業者未落實自備封條規定,使用未經核准的自備封條,或未優先加封於貨櫃右側櫃門內桿。海關籲業者應遵守該規定,落實辦理貨櫃卸船、進站作業,共同維護貨物運送安全,創造業者與政府雙贏效益。

基隆關昨(二十六)日表示,為確保貨物安全,卸存海運貨櫃時,業者應加封封條。業者經海關許可後,可使用自備封條,但應遵守相關規定,並呼籲業者在國內外作業時,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防私梟有可乘之機。

依據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海運運輸業者與海運承攬業者可向海關申請使用自備封條,但每二年應重新提出(校正)申請。若多家船務代理業處理同一港口業務,而自備封條僅使用一種款式,則需各自向海關申請核准。未經核准或逾期未經校正使用的封條,皆不合法,海關提醒船務代理業者需告知外籍委託航商,以確保國外加封作業的有效性。

基隆關指出,封條應優先加封於貨櫃右側櫃門內桿,並要求業者在進出口貨櫃的加封作業中,注意封條的完整性及正確性。若有封條損壞、未固封、封條號碼不符等情況,應向海關申請監視加封。若委託船舶裝卸業務給船舶理貨業,則應遵守海關指引。

此外,運輸業者及集散站業者在各階段作業完畢後,應即時將實際資料登錄於貨櫃動態資料庫,確保紀錄的正確性,例如貨櫃右側櫃門外桿已加封,業者再加封另一支自備封條或海關封條於右側櫃門內桿時,應將內、外桿封條號碼同時記錄於該項貨櫃動態項下正確欄位,有助於釐清責任。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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