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十八)日公告「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修正草案,擬明定報關業者係代理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報單;另依據關稅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進、出口報單申請更正之審核依據及應檢附證明文件,應於該辦法內定明,因此擬增訂附表據以規範,以符法律保留原則。
修正草案總說明中指出,參照關稅法第十七條第五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報關業者係代理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報單;另依據關稅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進、出口報單申請更正之審核依據及應檢附證明文件,應於本辦法內定明,爰增訂附表據以規範,以符法律保留原則。(修正條文第二條)
配合現行實務作業,修正部分更正項目用語,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七條)。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刪除相關條文所定「報關業者」一語,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條)。
現行條文第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係屬第十一條第一款不受理更正之例外規定,爰移列為該款但書各目規定,以符法制體例(修正條文第九條)。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