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為防杜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已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之一,建立個人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核定個人CFC制度自一一二年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為防杜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已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之一,建立個人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核定個人CFC制度自一一二年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