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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修正緝私案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即日生效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二十)日發布修正「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新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四、其他違法行為。

違章情形,所漏進口稅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處所漏進口稅額三倍之罰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五倍之罰鍰:一、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二、貨物於放行前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或以書面聲明放棄。

所漏進口稅額逾新臺幣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處所漏進口稅額二·五倍罰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倍之罰鍰:一、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二、貨物於放行前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或以書面聲明放棄。

所漏進口稅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處所漏進口稅額二倍罰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五倍之罰鍰:一、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二、貨物於放行前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或以書面聲明放棄。

納稅義務人未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三免罰要件,惟於海關、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尚未發現不符前,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協助查獲違章者。於協助查獲違章範圍內,按前三點所漏進口稅額裁罰倍數減輕其罰鍰五分之一。

納稅義務人於違章行為前五年內未曾違反本條例受有處分確定者,經海關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能克盡協力義務配合調查,因而查獲並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按第一點至第三點所漏進口稅額但書之裁罰倍數減輕其罰鍰五分之二。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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