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完善稅則預先審核制度,財政部於112年4月12日修正發布「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以有效運用海關服務資源,加速貨物通關。
關務署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申請人提供資料不全時,應於收到海關書面通知書翌日起10日內補件,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補件,延長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0日。凡海關實施事後稽核中、報單申請更正處理中或已報關尚未經核定稅額之相同或類似貨物,不予預先審核。因應科技日新月異,進口貨物之成分、功能日趨複雜,增訂必要時海關得予延長答復期間,延長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逾30日。稅則預先審核均依申請人所提供資料辦理,增訂申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資料致影響稅則預先審核結果,海關不受拘束。
關務署最後提醒,本次修正強化法規明確性及辦理彈性,並兼顧通關秩序與稅則預先審核公平性,請業者依規定方式辦理,海關將秉持一貫服務精神,提供更優質服務。
(中華日報航運版202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