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經濟部表示,商品標示法於去(111)年5月18日由總統公告修正,已逐步完成公告修正依商品標示法授權訂定之各項特定商品標示基準,將於今(112)年5月18日開始適用。
為利業界瞭解新規定,經濟部商業司於Youtube頻道「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放置「新修正商品標示法說明(影音教材)」供外界觀看(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ZGcurJxSWU)。此外,還有製作「新修正商品標示法QA」、「商品標示範例」及「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自主檢核表」等相關資料放置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站資料下載項下的「商品標示行政書表&參考資料」,大家可以多多利用。
在新法施行後,新流通進入市場的商品,應該依據新法進行標示。至於新法生效前已經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的商品,是否須重貼標示,經濟部表示,新法生效前已流通進入市場的商品可以不用依新法重新標示,但地方政府有稽查需要時,業者應提出相關文件說明商品流通進入市場的時點。
另有許多業者關切新法新增進口商品應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的規定,經濟部說明,如商品是由國內業者委託國外製造再進口,其委製商為國內業者,這種情況可以標示國內委製商之中文名稱,無須再標示國外製造商名稱。
新標示規定生效在即,經濟部提醒業者,一般商品應依規定進行標示才可於國內流通販賣;也提醒消費者須選購符合標示規定的商品,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中華日報航運版202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