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業者報運貨物時,應申報正確貨品分類號列,以利貨物快速通關,如對貨物之貨品分類號列有疑問時,可於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備齊申請書等文件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審。
高雄關表示,近來有業者進口「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中浮動構造體」(貨名FLOAT 8TH GENERATION FLOATER),申報貨品分類號列3926.90.39.00-1「其他專供工業用塑膠製品」,第一欄稅率五%,輸入規定:空白,經審核結果應歸列貨品分類號列8907.90.00.00-9「其他水上浮動構造體(例如︰筏、浮箱、浮力圍堰、棧橋、浮筒及浮標)」,第一欄稅率一○%,輸入規定:空白。
高雄關指出,經查案貨係聚乙烯(PE)製浮動構造體,尺寸一○○○x七○○x六○○(mm),重二四·二五公斤,浮力三三○公斤,使用於浮動式太陽能發電系統「Floating PV(Photovoltaic)System」,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及六規定,並參據HS註解第8907節詮釋,宜歸列稅則號別第8907.90.00號。
高雄關呼籲,業者報運該類貨物時,請申報正確貨品分類號列,以利貨物快速通關,有疑問時,進口前可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備齊申請書等文件(至財政部關務署入口網首頁>資訊匯流>資料下載>書表下載查詢下載)向該關申請稅則預審。通關時如發生稅捐爭議,可向納保官申請溝通協調,以協助解決相關爭議。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3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