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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修正海、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財政部發布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配合新修正之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除修正相關裁罰規定,並增訂違規情節重大認定基準及廢止登記後於限期內不得再行申請登記規定。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為符合處罰明確性原則,並配合修正公布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放寬海關得命業者限期改正要件及增訂業者違規情節重大得逕行裁處停業或廢止登記規定。

為符合處罰明確性原則,修正報關業者應依海關緝私條例自負報運違章責任之範圍及要件;另明定報運進口同批海運快遞貨物違反不得分開申報規定,如又涉有虛報逃避管制情事者,應合併計算其貨價,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配合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除修正相關裁罰規定並增訂違規情節重大認定基準及廢止登記後於限期內不得再行申請登記規定,以利遵循。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放寬海關得命業者限期改正要件及增訂業者違規情節重大得逕行裁處停業或廢止登記規定。為符合處罰明確性原則,修正報關業者應依海關緝私條例自負報運違章責任之範圍及要件;另明定報運進口同批快遞貨物違反不得分開申報規定,如又涉有虛報逃避管制情事者,應合併計算其貨價,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配合修正公布之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修正相關裁罰規定,增訂違規情節重大認定基準及廢止登記後於限期內不得再行申請登記規定。為期裁罰一致,參照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增訂快遞業者對於不符合快遞貨物條件之貨物,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之處罰規定。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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