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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關訂定轄管貨棧通行證管理作業規定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臺北關為強化貨棧門禁管理,發布訂定轄管貨棧通行證管理作業規定,所稱貨棧係指該關所轄華儲、長榮空運倉儲及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等公司之貨棧各類通行證之申請、核發、收繳、註銷及遺失補發作業。惟交通部民航局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依其規定辦理。
依規定,人員進、出貨棧應依作業規定向臺北關申請核發通行證,於規定使用期間及其許可通行之倉間,憑證經貨棧保全查核、登記後,始得進、出貨棧。但承攬業及報關業得憑承攬業作業證或該關核發之報關證,公務機關及貨棧業得憑職員證或員工證進、出貨棧。
關於進、出貨棧查核作業方面,辦理通關業務者,業者進入快遞倉以外之一般倉,應持承攬業作業證、臺北關核發之報關證、長期通行證或臨時通行證,經貨棧保全查核後始得進入。快遞業者進入快遞倉驗貨區,應持臺北關核發之承攬業作業證或報關證,經貨棧保全查核後始得進入。
辦理非通關業務者,持長期通行證或臨時通行證(申請項目為「非通關業務」)進入貨棧人員,除採電子化門禁管理者外,貨棧保全應於入出登記及檢查表記錄證號、進棧事由及進、出棧時間。持臨時通行證進入貨棧者,應核押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等有效證件於貨棧保全哨點,出棧時繳回臨時通行證核准聯並領回證件。
入出登記及檢查表應依通關業務及非通關業務分別存放,由貨棧業者保管九十日。保存期限內,海關得隨時抽核。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