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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出口貨櫃指櫃指位查驗方案 4月實施

財政部關務署發布「出口貨櫃指櫃指位查驗方案」,將自四月一日起正式實施。出口貨物經核定C3人工查驗之出口貨櫃,由海關選案系統篩選實施指櫃指位查驗,未選中者仍維持指櫃查驗。經篩選為指櫃指位查驗之出口貨櫃,發送N5109(查驗貨物通知)訊息時,將於貨櫃號碼第十二碼增加「*」,代表該櫃選中指位查驗(例如:CAIU1234567*)。

方案規定,經篩選為指櫃指位查驗之出口貨櫃,得由出口人或委任之報關業向海關申請,經海關(由課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之)核准後改列儀器查驗。

經改列儀器查驗之出口貨櫃,屬跨關區裝船出口(報單第一碼與第三碼不同)者,應於原關區辦理查驗無訛後放行,再拖至他關區裝船出口。前項貨櫃如須出站儀檢,應由倉儲業開立「報單階段貨櫃(物)儀檢通知單」交由貨櫃車司機辦理出站,並由驗貨員押運至儀檢站辦理儀器查驗。完成儀器查驗後,無論影像有無異常,均須回原櫃場等待放行。

非屬跨關區裝船出口者,比照船邊驗放(先估後驗)方式辦理通關。分估完成後,由驗貨員押運貨櫃至儀檢站實施儀器查驗;貨櫃如須出站儀檢,應由倉儲業開立「貨櫃(物)運送單」及「儀檢通知單」交由貨櫃車司機辦理出站。儀檢有異狀時,一律拖回原儲櫃場拆櫃查驗。儀檢無異狀時,如欲裝運之船舶已靠港,即由驗貨員簽署放行通知單,完成放行裝船;如欲裝運之船舶尚未靠港,仍由驗貨員押運回原儲櫃場放行,等候裝船。

至於非經海關核准改列儀器查驗者,仍按指櫃指位查驗方式辦理通關。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19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