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航運消息 > 船舶需用品裝船前 務必依海關批註內容辦理以免受罰

船舶需用品裝船前 務必依海關批註內容辦理以免受罰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船舶需用物品裝船前,務必依海關批註內容辦理,以免受罰。供應業者辦理申報及裝船作業時,應確實依海關審核結果及相關規定辦理,並於裝船前再次確認申報表兼准單之「海關審核紀錄」欄位內容。

高雄關表示,近日有業者供應船舶需用物品予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因未留意海關於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之「海關審核紀錄」欄批註「稽查關員查核無訛後准予裝運上船」,無海關檢查人員簽章即自行將船舶需用物品搬運上船,此舉已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關務署於今(一一五)年四月八日修正發布「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提供船舶需用物品通關便利,惟仍有適用的金額與條件限制。

高雄關表示,依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船舶用品或日用品之整批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得免予船邊查驗(或港內碼頭邊查核)逕行裝船。但「五萬元以下」並非代表所有案件均免予查核。部分案件雖符合金額條件,海關仍會依個案風險等級審酌,於申報表兼准單「海關審核紀錄」欄位註明「稽查關員查核無訛後准予裝運上船」等應辦事項,業者應俟海關查核無訛加蓋檢查人員章戳後始得辦理裝船,不得僅因貨物離岸價格在五萬元以下而逕行裝船。

該關提醒,如有疑義,應主動向承辦海關人員洽詢,以確保符合作業規定。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61019)

You may also like
陽明海運參與海大女性船員論壇 助力女性海勤職涯發展
運研所:全球郵輪強勁復甦 亞洲預期將為未來成長主力
布袋商港客貨運分區服務再升級 活絡港區招商啟動
航港局航運數位與綠色雙軸轉型說明會 11/6登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