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海攬公會理事長陳木枝(右三)、法規組召集人葉建明(左三)、交通部運研所副所長陳賓權(右二)、海大教授王肖卿(左一)、FIATA副會長/台灣運保總經理楊瑞如(左二)、國泰世紀產物保險海上保險部協理陳金池(右一)。(記者陳維強攝)
海運承攬運送公會法規組昨(廿二)日舉辦「承攬運送人對於主提單與分提單之責任義務應有的認知」研討會,對於運送過程中難以預測與規避的「意外」,而當意外發生時承攬運送人如何有效主張應有的權利,同時適當移轉或降低需承擔的運送責任,則是「風險管理」首要課題。
理事長陳木枝致詞時提到,櫃子落海、爆炸、火災、沉船、戰爭等都會涉及責任義務問題,業者要善盡責任協助完成「使命必達」運送任務,面對問題解決問題,且一定要了解有關條款。
海大教授王肖卿主講承攬運送人因大陸新修海商法擴大適用範圍在主提單與分提單中新增的責任義務,以及聯合國今年年貨單公約是否影響承攬運送人的責任義務提到,新法未有司法認證及司法解釋,因此目前各方說法不一,整體修改對承攬運送人的影響是優點勝於缺點。而兩岸運輸被解讀為國內運輸,包括國際運輸在內,均被套入適用大陸新法應是意外。
FIATA副會長/台灣運保總經理楊瑞如從案例解析直發單風險與逾期未提領貨難題指出,若貨代曾簽署「若無人提貨,由貨代與貨主負連帶責任」之切結書 船公司將直接向貨代求償,不論提單由誰持有。建議貨代應向貨主取得Back-to-Back Indemnity(背靠背賠償條款),內容應明確涵蓋:Demurrage、Detention、Storage等具體費用類型。建議審查現有客戶合約中的責任條款,建立直發單操作內部審查程序,諮詢海商法律顧問評估合約架構,評估貨代責任保險的涵蓋範圍,向客戶取得Back-to-Back Indemnity承諾。
「提單」是「物權憑證」,同時也是一份「運送契約」,公會指出,承攬運送人在受理客戶委任安排貨運時,以託運人身分自船公司取得Master B/L,再者又以自己名義簽發House B/L給實際託運人(即客戶),承攬運送人必須同時面對兩份提單、不同的契約關係,一份用來主張自身應有的權利,另一份則要承擔相對應的運送責任,專家以實務經驗與專業看法解析,有助如何事前預防和事後補救。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6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