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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調整錨泊管理費計收方案

【記者周家仰/台北報導】

▲臺灣港務公司行政副總經理盧展猷(中)率該公司團隊於交通部召開記者會,基隆港務分公司主祕林健明(左一)、臺中港務分公司主祕陳素芳(左二)、花蓮港務分公司港務長林清富(右二)、高雄港務分公司研究員郭光輝(右一)。(記者周家仰攝)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副總經理盧展猷率領該公司團隊本(一)月十七日下午於交通部召開記者會。為達高雄港錨區使用公平性與強化錨區安全,高雄港務分公司針對不進港之下錨船舶,如連續下錨達七日且未立即起錨離開(延遲起錨),將加計延遲費用、如船舶起錨七十二小時內,再次申請下錨者(連續下錨)將採加成方式計收,另為強化高雄港錨區使用安全,除規劃臨時錨位及管控機制,針對申報於該港錨區下錨維修之船舶三小時內得於免計費用,超過三小時則按超過時數採兩倍計收,前述調整後計費方案自今(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高雄港務分公司為優化錨區管理制度及提升服務效能,自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調整錨泊管理費計收方案。為進一步優化錨區管理機制,已於一一三年修正「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國際商港錨泊使用管理規定」,並自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實施「高雄港船舶使用錨地錨泊管理費計收方案」,該方案調整主要針對連續下錨、違反規定、不實通報或具有航安疑慮船舶等情形予以不同計費基準,以積極提升錨區水域安全管理與服務效能。

高雄港務分公司研究員郭光輝表示,於一一三年修正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國際商港錨泊使用管理規定」,主要重點在於限制船舶每次錨泊期間以七日為限,屆期仍須錨泊者,仍須駛離並重新申請下錨,以避免船舶長時間滯留錨區,船體及船機異常而未及早察覺,並藉此掌握船舶船況及適航性,以維持錨區船舶錨泊安全,同時也可增進錨區資源使用合理性及公平性。另新增臨時錨泊管控機制,要求緊急下錨,須經專案申請,亦要求錨泊船舶應保持守值無線電與配合提供船況訊息等機制。

高雄港務分公司感謝航商與船務代理業者對相關錨泊管理措施支持與配合,方能持續提升高雄港錨泊安全管理及服務效能,未來仍將與各有關單位通力合作及持續滾動檢討及精進錨泊相關管理措施,俾利有效掌握錨泊船舶船況、增進港區水域錨泊及航行安全。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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