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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攬公會舉辦海商修法與海攬業相關議題之探討研討會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海商修法與海攬業相關議題之探討研討會,由理事長黃石(中)及法規組召集人葉建明(左二)及副召集人吳俊澤(右)主持,會中邀請王肖卿教授(左)及海大海洋法政學院院長饒瑞正(右二)解析。(海攬公會提供)

 

台北市海運承攬運送公會昨(28)日舉行「海商修法與海攬業相關議題之探討」研討會,由理事長黃石及法規組召集人葉建明及副召集人吳俊澤主持,理事長黃石在致詞時表示,本次研討會特別邀集海商法專家王肖卿教授及海大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教授兼院長饒瑞正深入解析海商法與業界關係,並由法規組召集人葉建明針對實務進行探討。

海大海洋法政學院院長饒瑞正針對海商法立法戰略之思維表示,海商法之教學、研究、發展及其立法、司法政策,應思考海商法之國際性,重視其國際法本質, 應以全新之國際法、國家海洋政策視野,評價海商法,不受海商法為民事特別法、傳統商事法及民商合一之立、司法框架之傳統體例及見解束縛。

王肖卿針對本次海商修法與海攬業的關係指出,運輸單證是「貨物運送」重中之重,運輸單證何以重要,運送責任範圍的界定,運送責任(毀損、滅失、遲延交付),尤其是遲延交付責任之確認,船名紀載及船舶適航性義務之保障,運費支付情況之紀載及是否為高價貨或甲板貨之說明。

法規組召集人葉建明主談與我業者實務相關的法條修正說明與因應,他提到,電子提單與數位單證之澄清說明,數位單證、電子文件,依我國電子簽章法第五條之規定,認定「原本」需符合兩項實質要件:1.該項電子文件內容需完整保存;2.該項電子文件無遭受竄改。電子文件以可信賴之方法製作,並能保證其呈現與第一次製作時完全一致,且未經竄改,則得以認定此電子文件為「原本」。我國於2002年4月1日施行電子簽章法,數位單證的書面問題,在我國因此一法令的公佈實施,應已獲得解決。

(中華日報航運版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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