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周家仰/台北報導】
財團法人驗船中心(CR Classification Society,下稱CR)針對國際海事組織(IMO)七月七日閉幕的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第八十屆會議(MEPC80)已於,就航運業最關切的IMO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與措施進行整理。
CR指出,歷經漫長的協商,IMO終於在此次MEPC會議上採納二○二三年IMO降低船舶溫室氣體排放戰略,新版減排目標(Levels of Ambition)與先前二○一八年版相比,雖維持二○三○年國際航線船舶碳強度(CII有關)須降低至少四十%(與二○○八年數值相比)的目標,但加嚴二○五○年的溫室氣體(GHG)減排目標,從原先年度排放量至少減排五十%(與二○○八年數值相比),加嚴至二○五○年左右(Byor Around)須達到溫室氣體淨零排放(Netzero GH Gemissions),並設定對應階段性目標(二○三○年GHG至少減二十%、二○四○年GHG至少減七十%)。另,新增二○三○年前國際航線船舶所使用的能源占比,須至少有五%來自零(或接近零)溫室氣體排放的技術或燃料。(2023年IMO降低船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
CR強調,IMO除設立新的戰略目標,此次會議還針對後續中長期的配套措施進行討論,會員國初步同意,作為技術性措施(technical measure),預計要求船舶在每一日曆年所使用的燃料/能源的溫室氣體強度不得超過IMO所規定的強度標準,並藉由逐漸加嚴的方式,減少國際航線船舶的全生命週期溫室氣體排放;而另一方面,對溫室氣體排放定價的經濟性措施(economic measure)則仍尚未有共識,有眾多會員國支持普徵溫室氣體排放稅,以最簡單的經濟性措施進行並協助縮小傳統燃料與零碳燃料間的成本差距,同時也有其他會員國因擔心對開發中國家發展造成重大負面影響,而反對普徵稅收方案。鑒於此次會議仍無法確定具體的經濟性措施方案,將在下個工作階段繼續審查經濟性措施的提案。
CR補充,此次會議也批准海運燃料全生命週期溫室氣體強度準則(Guidelineson Life Cycle GHG Intensity of Marine Fuels),船舶使用能源的溫室氣體範疇將涵蓋燃料自開採/產製到最終使用(Wellto Wake)的概念,且除計算CO2排放量外,CH4及N2O也將依全球升溫潛勢(GW P100)換算成相當的二氧化碳數值(CO2e)並納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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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