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進口貨物如需賠償或調換補運進口,進口人應留意申辦期限及要件。高雄關提醒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發現貨物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不符,須補運進口時,應於法定期限內,及時向海關申請核辦及補運進口,以免延宕時程,損及權益。
高雄關昨(十九)日指出,近來有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因部分項次貨物品質規格不符,經賣方同意退換貨物,向該關申請賠償調換補運進口免稅,惟其申請文件或說明不完備,嗣經該關通知補正後,始為核准。該關再次重申,進口人申請進口貨物賠償或調換補運進口免稅,除依關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外,尚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之申請規定辦理。
高雄關指出,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發現有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之情形,經國外廠商同意賠償或調換,進口人應於原進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檢具「進口貨物賠償、調換或短裝補運進口免稅申請書」向海關申請核辦,經查明屬實者,關稅始得免徵。
該申請書依前述施行細則規定應載明事項:一、原進口貨物之名稱、品質、數量、價值、進口日期及進口報單號碼。二、原貨進口放行後,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之詳細情形。三、擬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品名稱、品質、數量及價值。並應檢附原訂合約及有關來往文件(如發票、退運協議、公證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供海關查核。
至於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物,則應於海關通知核准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報運進口,並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延長(以六個月為限)。若於海關核准賠償或調換前,進口人有先行報運進口之必要者,亦得依關稅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俟海關核准後再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