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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發佈修正進口貨物短卸溢卸作業要點即起生效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關務署發佈修正進口貨物短卸溢卸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本次進口貨物短卸溢卸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包括為辦理進口貨物短卸或溢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一)申報人:指運輸工具負責人、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承攬業者、貨棧業者或貨櫃集散站業者。(二)短卸或溢卸報告:指運輸工具載運進口貨物遇有短卸或溢卸情事,申報人向海關報明下列事項之書面或訊息:1、海空運別。2、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代碼。3、船舶或IMO代碼(海運)。4、船舶航次或航機班次。5、受理艙單關別代碼。6、進口日期。7、船舶名稱(海運)。8、進倉日期與時間。9、海關通關號碼。10、主提單號碼。11、分提單號碼。12、申報之貨物件數及單位(包裝說明)。13、實到之貨物件數及單位(包裝說明)。14、卸存地點代碼。15、貨櫃(物)裝貨型態或貨櫃號碼。16、短卸或溢卸事由註記。17、其他海關公告之事項。

短卸或溢卸報告之受理作業程序如下:(一)貨櫃(物)已卸存於海關監管場所者:1、短卸或溢卸報告由運輸工具負責人、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申報,應先送倉庫管理單位查核及簽證;其註銷或更正者,亦同。2、短卸或溢卸報告由貨棧業者或貨櫃集散站業者申報,應經運輸工具負責人、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共同簽章;其註銷或更正者,亦同。(二)貨櫃(物)尚未卸存於海關監管場所、船(機)邊免驗提貨或船(機)邊驗放案件者,短卸或溢卸報告由運輸工具負責人、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申報;其註銷或更正者,亦同。(三)短卸或溢卸報告之申報、註銷或更正,由艙單單位受理。但由稽查單位或倉庫管理單位受理者,應於核簽後送交艙單單位。

艙單單位應將短卸或溢卸報告資料鍵入艙單檔控管,艙單單位得請稽查單位或海關其他權責單位覆核短卸或溢卸報告。

(中華日報航運版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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