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立法院十二日三讀通過「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修正條文,明定海委會應發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並可向業者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納入「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對於造成海洋污染行為,最高可開罰一億元。
三讀條文明定,海洋委員會應發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且須依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為處理管轄範圍內海洋污染緊急事件,地方政府應訂定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海委會備查。
條文規定,海洋委員會可向潛在污染行為者,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納入海洋污染防治基金,專款支用在全國海洋污染防治雨應變措施等工作。
修正條文大幅提高罰則部分,如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是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行為者,可處三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污染事件者,則處五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明定,未經許可排放廢污水於海域或與海域相鄰接的區域,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增訂吹哨者條款,鼓勵內部員工及利害關係人檢舉不法。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