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於昨(23)日修正發布「貨物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包括鑑於貨物稅條例所稱「產製」定義涉及產製貨物之課稅範圍及課徵時點,攸關納稅義務人權益,宜提升法律位階,併同相關令釋規定通盤檢討納入本規則規範。
增訂產製廠商及進口人於貨物出廠或進口前,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或進口地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預定出廠或進口之貨物是否屬應稅貨物,以維納稅義務人權益。
免稅及已稅車輛因轉讓、移作他用或改裝而不符免稅規定或不符原適用稅率,應依未折減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補徵貨物稅稅額或差額。考量該等車輛倘逾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5年)仍繼續使用,依修正前規定,應按逾耐用年數不再計提折舊之未折減餘額計算補徵貨物稅稅額或差額,未盡合理,爰修正得自行估計尚可使用年數,按重估殘值續提折舊計算未折減餘額課徵貨物稅,以符實際。
財政部綜合說明,本次修正主要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及因應稽徵實務需要,傾聽民意,精進稅制合理化,以落實租稅公平。
(中華日報航運版2023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