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財政部預告修正「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部分條文,擬增列關稅法授權訂定貨櫃集散站業者存放及管理轉運、轉口貨櫃、貨物法律依據;增訂卸船碼頭及集散站已實施自動化並經海關核可者,卸船時得免辦理貨櫃加封及進口空貨櫃受檢作業。
按修正草案總說明,為配合一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修正公布關稅法第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規定,並強化貨櫃集散站管理,擬修正部分條文。
本次修正要點:
增列關稅法授權訂定貨櫃集散站業者存放及管理轉運、轉口貨櫃、貨物之法律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因應碼頭貨櫃裝卸作業及櫃場管理自動化趨勢,增訂卸船碼頭及集散站已實施自動化並經海關核可者,卸船時得免辦理貨櫃加封及進口空貨櫃受檢作業(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配合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修正命限期改正及調高罰鍰金額規定,並審酌本辦法各違反行為應受責罰程度及區分行為類型後,修正相關裁罰規定,另增訂違規情節重大認定基準及廢止登記後於二年內不得再行申請登記規定,以利遵循(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之一)。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21031)